湖北省江西商会章程 |
点击数:12314 更新时间:2014/8/14 9:33:3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湖北省江西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英文译名: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BEI,缩写:JCCH)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商会是由江西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湖北省的江西各类商业机构的智慧与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江西企业在湖北省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江西与湖北两省企业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湖北和江西两省的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服务,为中部地区的崛起作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驻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92-7号(中力名居2栋3单元602室) ; 邮编:430062 电子信箱 hbjxsh09@126.com 电话:027-83612979 传真:027-8188926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引导和宣传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的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投资、融资等多方面的帮助。 (八)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九)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商务活动。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实行会员制。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江西籍在湖北省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本商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商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商会的有关活动,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商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若3个月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密本商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请书面通知本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本商会有关事宜; (六)决定本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主管单位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后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监事、理事、会员的吸收、奖罚和除名。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为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监事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经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好的优秀企业家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热心本商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按预算审批本会的财务支出; (四)代表商会出席对外重大活动及有关会议; (五)报告商会年度工作情况,提出商会今后的发展方向; (六)按有关程序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商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商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长一位及监事若干组成监事会。监事长及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及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事长定期召开监事会,有权在商会成员中推荐监事会成员。 (二)监督本商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负责核对理事会拟提交会员大会的财务报告,发现疑问可以申请复审; (三)负责对商会重大事项与方案的检查、监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监事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监事在所监督项目与本人有利益关系时要申请回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须在通过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会员代表认为本会收支费用违法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等活动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收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商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